新消费品牌法律观察

彭律师

公告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现任杭州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专注于新消费品牌法律服务,部分客户:认养一头牛、王饱饱、VT、不等食品、宝宝馋了、逐本、落地母婴俱乐部

文集

统计

今日访问:187

总访问量:1489618

“过劳死”算工伤吗?企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1年01月19日

评论数(0)

撰文/联商专栏 彭律师

/联商图库

2021年第一个工作日,拼多多一位90后女员工猝死的新闻,登上了个大媒体的热搜榜。

近年来,员工因工作太“拼命”猝死的新闻已是层出不穷,但此次拼多多事件最让人觉得心寒的,是拼多多官方的回应:“你们看看底层的人民,哪一个不是用命换钱,我一直不以为是资本的问题,而是这个社会的问题,这是一个用命拼的时代,你可以选择安逸的日子,但你就要选择安逸带来的后果,人是可以控制自己的努力的,我们都可以”。

随着时间持续发酵,从网传信息来看,更让人感觉非常可惜的是:网传该员工98年出生,刚刚进PDD没多久;日常是个活泼可爱的小姑娘。她所在的部门是PDD卖菜部门,工作量非常大;2020年12月29日凌晨,她在下班路上猝死,年仅22岁。

据媒体报道,目前劳动保障监察部分已介入调查拼多多的劳动用工情况。暂且不论PDD在整个事件中究竟存在怎样的问题,相信相关部门一定会对该事件给出调查结果。

现实中,大量企业存在超时加班情形,那么一旦发生员工发病不治或下班后猝死等情形,是否属于“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企业有何责任?

第一,“加班猝死”、“过劳死”,属于工伤吗?

“过劳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即劳动者因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将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目前我国法律对“过劳死”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概括”;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答复等规定,可见对工伤的认定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件:(1)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3)工作原因。

其中以下三种例外情形也被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间的除外情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场所的除外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工作因素的除外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实务中,另一种常见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也就是说,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48小时内死亡的,才视同工伤。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均不视为工伤,也就是说,“过劳死”并不一定构成工伤。

第二,如若“过劳死”未被认定为工伤,企业是否可以完全免责?

在司法实践中,如若无法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员工家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向企业主张侵权责任,此时的侵权责任与工伤责任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主要考量的是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和过错大小,但员工家属需承担举证责任,需能证明劳动者死亡与企业行为或安排有因果关系。

比如广东省高院曾有一个案例,认定劳动者因为没有吃午饭就从事卸货的高强度体力劳动,虽然猝死系其本人的过错,但企业并未对62岁的死者是否适合从事高强度的装卸工作进行审查,也没有妥善安排好工作条件,认定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在未被认定为工伤时,企业并不当然可以免责。

第三,“过劳死”算职业病吗?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由此可见,职业病是基于“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非工作强度或工作压力大引起;因此,目前“过劳死”并未被列入职业病名录。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联商专栏立场。

联商专栏原创文章由作者授权发表,转载须经作者同意,并同时注明来源:联商专栏+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