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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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导入特许加盟店的一些个人看法

2012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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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导入特许加盟店的一些个人看法

 

进入公司实习已接近尾声了,时间虽短,却很深刻。对公司不断的认识、对便利店行业的重新认识,并结合自己过往在专卖零售以及特许加盟方面的经验,请允许我谈谈,公司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导入特许加盟体系的一些个人看法。

 

一、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特许经营成功的几个要素

(一)   特许商可能面临的风险:

①加盟商对于独立的愿望;

②承担损害品牌声誉的风险;

③制约力减弱;

④协调其它供货体系的困难。

(二)九大成功条件:

①品牌及专有技术;

②样板店;

③必要的文本;

④加盟费用体系;

⑤加盟发展战略;

⑥加盟商招募;

⑦持续培训;

⑧指导支持。

 二、对加盟商的选取:

据悉“7—eleven”的加盟理念是“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即加盟主与总部是密不可分的伙伴,互惠共享的关系。不只加盟商个人,也包括其家庭和加盟商的员工。其大致条件为单身或夫妻二人,50岁以下,高中文化以上,身体健康,信用良好,有自己的店面或承租店面须专职经营。

加盟香港“7—eleven”的基本要求:需要备用50万至70万元的港币现金,其中18万元港币为存货现金,在与“7—eleven”合作期(7年)满后可退回;其余资金作为合作期内的货款和管理费用不可退回。“7—eleven”向加盟商提供货品,支付店店铺租金和50%的电费。加盟商支付合作期内的员工工资和其他店铺经营的日常费用。

我个人认为,公司在南中国区导入加盟体系的加盟条件可以借鉴其在香港的成功经验,但要依据大陆投资者的实际需求要稍作调整。过往我在民营企业(注,化妆品行业)的加盟条件大致为一个单店加盟投入的资金约为10余万即可,他们大多为一些资金不是很充裕的小投资者,他们会全力以赴用心经营,期望有较高的回报率和较短的回报期。但,其很难抵御什么大一点的风险;而一般的区域特许商的投资也只在20—30万左右,他们多数属于已有其他生意而手上又有几十万闲钱寻找投资项目的投资者,这帮人大多只属于小富阶层,经营心态不很稳定,有一定的抵御风险的能力,想做大生意但又因资金实力不强而无法选择一些大的品牌来经营。他们的投资心态比较浮躁,有捞一笔就走人之嫌。这些人都不是我们所要选取的理想的加盟商。

我想,我们心目中理想的加盟商在资金实力方面是手中有一两百万以上游资的富裕阶层,他们大多已有一定的实业在手,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他们比较愿意寻找一些知名品牌来经营,在经营管理方面虽也会尽全力,但多为委托身边信得过的人来打理其生意,在投资经营心态方面比较稳健,其不可对投资回报率(约20%)和回报期(约3—5年)有过高的要求,有长期经营的准备,属于一种寻找一些能投资置业又可支撑场面(或称为商面)的投资项目,这与公司在港的投资者有很大的出入。因为,拥有同等资金却有不同社会背景和社会文化有关。在香港拥有一两百万的人比比皆是,即使是工薪阶层也有许多,所以能找到许多家庭一起经营的情况,而在大陆拥有同等资金的投资者,他们多为改革开放政策的最大得益者。这一群人有胆识,富有魄力,已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用句俗话说是非富则贵。在大陆要有同等资金实力的工薪阶层是少之又少的。所以,依我个人预测,公司在吸纳南中国区的投资者方面的政策要充分了解大陆人的社会背景和投资心态,并在加盟体系和运作策略上与香港的要有很大的区别。

三、目前AM与未来AM的区别:

顺应以上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在营运部管理总部直营连锁店的现有AM与将来管理加盟店的未来AM所充当的角色大有较大的区别。直营连锁店与总部的关系是不折不扣的上下级的关系,所以,目前,AM所充当的是百分百的执行总部的各项政策,下到下面的店铺犹如“钦差大臣”,从店铺经理到店务员必须接受指导,是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而在加盟店这一套则行不同,即使是表面接受你,或许只是在敷衍你。

将来店铺角色的改变,必将带来AM角色的改变。首先,加盟店的生意不仅是总部的生意,同时也是加盟商的生意。总部与加盟商有上下级关系的成分,但更多是合作关系,确切地讲是契约关系,这就意味着一切依契约合同办事。加盟商关心的不仅是整个加盟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更为关心的是自己店铺的利润如何。如果有些政策在统一性和利润两方面有所冲突时,加盟商则很自然的偏向利润这一方(如,坏货的处理、某些促销政策的执行等等)。在了解了这一方面冲突的原因后,未来的AM在下到下面的店铺做指导监控时,在语气和方法方面都要注意技巧,要让加盟商感觉到其既体现了公司的政策,又在维护自己的利益,帮助改善店铺经营,给自己带来利润。

总而言之,未来AM在与加盟商沟通的时候是多重关系,既使上下级关系,又是合作伙伴关系,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是朋友关系。我们在与其谈的是生意,要很注意自己交谈的语气和方式方法,要知道,我们面前的是一些成功人士,他们有很强的实力和背景,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所以,同时也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各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在下去进行经营指导时才能作到游刃有余,受欢迎!

此外,在公司现有营运部的管理架构中,我建议营运部应该下设直营店和加盟店的分管部门,接受营运总监的直接但彼此间相对独立的日常业务管理。         

四、加盟区域:

按照公司所取的区域特许权为南中国,按政策和行政区域划分南中国为七个省份:广东、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广西和海南等省份。依照国际开设便利店的人均GDP3000美金来分析,可开设的城市并不多,广东成型的城市只有深圳和广州,而华南其他省份也只有江西省的南昌市较为成型,但据统计其经营状况并不理想。

在深广两地的近二百家直营店已较为稳健。因而,我认为目前要立足并站稳深广两大城市,辐射珠三角较为富裕发达的城市,如东莞、佛山、珠海和中山等地,深广两大城市市区继续作好自营店,起到模范作用,而其城市边缘地带可考虑吸纳一些加盟商,并在周边城市选取一些城市化较高且达到一定生活指数的城市开设加盟店(需要进一步的作数据收集),在开设的时候要注意速度和规模,根据以往的数据显示得知,即使最少的地区也不能少于5家店铺。

五、区域保护:

连锁店虽讲究规模效应,但这并不意味着开得越多越好,尤其在开设了加盟体系的连锁店中。因为在加盟商的眼里,同一区域中每开设一家便会分薄其客源和应有的利润。所以,我们要求有一定的区域保护政策。按照国际惯例每3000—5000人便可拥有一家便利店,我们可以参照这一数据,在同一商圈内只开设一家加盟店,当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要占据有利的商圈,然后要灵活处理,进行宏观把控。

从店铺的监控力度和盈利水平来看,自营店较为容易监管而且盈利水平高,而加盟店的监控较难且盈利水平较低。但,加盟店的扩张速度极快,能达到迅速占领市场的目的。因而,我们要选取两者的最佳点,不断调整其比例。并要结合现实市场的需要,如果现在市场竞争大,而且发展的时机较为成熟,我们就要充分考虑如何抢占市场,大力发展加盟商。

六、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连锁经营中直营店和加盟店的优劣势:

1、  直营店的优劣势:

     门店形象比较一致;

     政策执行较为顺畅;

     日常管理较为容易;

     人力短缺;

     门店获取困难;

     租金较高,经营成本高。

2、  加盟店

(1)       优势:

     减少资金的投入;

     减少人力的稀缺;

     迅速扩张;

(2)       缺点:

     店铺形象维护难;

     标准作业流程贯彻执行困难(尤其是坏货的处理);

     经营理念难以统一。

七、关于加盟工作中需解决的问题:

7—eleven”无疑是一个全球性的著名连锁品牌,其拥有庞大的商业网点,但更确切的说她是一个庞大的零售商,因而,其连锁体系必须从直营店开始经营,只有当其直营店铺达到一定的数量(达到赢利的平衡点,即100家)和经济规模后,并有了绝对的把握,得到供应商的充分支持,即在掌握较低的进货成本和配送配合下,才可以发展加盟。在如何发展和巩固连锁体系中我们要作到如下四点:

①统一经营理念,落实教育训练;

②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技术;

③产品不断开发和创新;

④加强体系对外竞争能力。

从我个人的加盟经验来看,“7—eleven”虽然是一个成功的品牌且极具品牌号召力,但因大陆市场目前在加盟连锁经营方面尚属初级发展阶段,不但加盟商不成熟,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摸索阶段,所以,我能初步预测到其他特许商在拓展加盟商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同样会遇到,如:

⑴缺乏管理人才;

⑵经营管理知识尚缺乏;

⑶改变销售通路体系不易;

⑷统一采购量不够大,未能显著降低进货成本;

⑸公事产品竞争力不够;

⑹各门店需求不同,产品调度难;

⑺融通资金困难;

⑻尚属尝试阶段,经验不足;

⑼因门市散居,产品配送速度不够;

⑽选址店面不易或店铺位置不佳;

⑾产品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⑿没有专门的独立部门来推动;

⒀相关管理、技术人员缺乏;

⒁对加盟商的能力常有判断失误;

⒂产销不一致,常有短货现象;

⒃加盟商不听从总部的指导,管理不易;

⒄与加盟商难以建立一体的感情;

⒅总部执行不够,以至常失信于加盟商;

⒆没有独立作业的部门来提供加盟商服务;

⒇其他厂牌的产品充斥加盟商,造成公司产品竞争力削弱;

(21)联合广告执行困难;

(22)加盟商要求补贴过多,总部净利降低。

以上是我对关于公司未来发展过程中关于导入加盟店的七个方面的看法,因加盟体系的建立是一个艰巨且复杂的工程,有着千头万绪要整理,难以在短时间内给到具体有效的实施方案,诚望能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撰写人:曾思海

                                     撰写时间:2003年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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