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双福的博客

许双福

公告

与书为伴,与笔同行

文集

旅游(42)

统计

今日访问:143

总访问量:11282609

小区场地广告收入当“取之与民用之与民”

2013年05月22日

评论数(2)
如今,现代化社区取代了延续几十年的单位自主分房的做法。人们的观念已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变。但在从单位福利分,自主建房,到房屋商品化的转型的过程中,问题逐渐显现,矛盾逐年突出。
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所居住的小区的道路两旁、电梯口、房屋外墙的墙壁上、房屋的顶部,物业管理部门利用这些地方,对外承接平面和一些屏视广告,所获得的广告收入,物业部门理所当然地装入自己的腰包,据业内人士介绍,每年的广告收入是很可观的。
如果针对此广告的收入,对业主进行一番调查,这些收入当属于谁时?恐怕还真没有几个人能说清楚,道个明白。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业主因为物业公司收取一些费用,业主对此有争议,与物业公司发生摩擦,好象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总是对立,小摩擦不断,大摩擦常有。使本是人们栖息养性的小区,时常成为“战场”,此话没有丝毫地夸张和放大之意。
从道理上讲,业主在购房时,小区的公共场地都已由业主埋单,被业主均摊,所有业主理所当然地成为这些场地的主人,有对场地的使用和收入的分配权,物业公司一家独享,于情、于理、于法、于规是说不过去的,业主心生怨气,也就在所难免。
所以,在管理小区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应该充分地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本着建设好小区、合理使用好小区可利用的资源,将利用小区场地承接的广告,获取的收入,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杜绝霸王条款。只有真正服务于业主,为业主着想,与业主协起手来,共创和谐,才是人心所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联商专栏立场。

联商专栏原创文章由作者授权发表,转载须经作者同意,并同时注明来源:联商专栏+许双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