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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开复税案的税法分析 
[ 2008-3-25 16:34:00 | By: kaufman.wook ]
 

对李开复税案的税法分析

吴克红

一、媒体传言与各路见解

    近期媒体盛传谷歌(中国)总裁李开复涉及漏税500万元案,称案件源于线人举报谷歌(中国)漏税,在税务局检查过程中牵连出李开复个人漏税案。据悉,谷歌就此发表了如下声明(原文):

Google(谷歌)今日否认其在中国有逃税行为。谷歌在交纳税金的过程中,与相关税务部门进行了征询,以确定其在中国适用的税则,其间延误了交纳期限,但公司已经交清了应为员工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所有相关费用。”

又悉,谷歌公关经理崔瑾对有人将矛头直指李开复个人的信息愤愤不平。她表示,个人所得税是由公司统一按月代扣代缴的,与个人无关,“不存在开复漏税的问题,不要直指个人。”

另据《北京晨报》报道,某知名外企的财务顾问对“李开复逃税事件”相当惊讶,“个人所得税从来都是由公司强制代扣代缴,就此指责个人主观逃税,完全是没有常识的表现。”

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梁教授认为,李开复漏税一事并不涉及刑事责任。

二、税法分析

    据媒体消息,李开复自雇主google(中国)取得的薪金报酬,达数千万元,报酬形式为现金加股票期权。由于google(中国)本身并非上市公司,而只是上市公司之在华子公司,因此,google(中国)作为雇主只是现金薪酬的支付者,而不是期权报酬的支付者(后者应为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美国google)。即股票期权报酬之来源地虽为中国(受雇工作所在地),但支付者却在美国。

    依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1984年中美税收协定,李开复虽为美国居民,但在华受雇工作只要在一个公历年内超过183天,其因在华工作而获得的薪酬无论支付于中国或者美国均向中国政府负有纳税义务。境内支付者google(中国)负有代扣代缴境内支付部分税款的义务,而境外支付部分(期权收入)则应由李开复个人于每年3月底以前自行向中国税务局申报缴纳。显然,google(中国)作为雇主只负有代扣代缴现金薪酬税款的义务,对股票期权收入,该公司没有扣缴义务,也没有扣缴能力(因期权变现并不经过该公司)。除非该公司自愿代李开复缴纳此税。

    因此,谷歌公关经理和某知名外企财务顾问宣称“个人所得税由公司强制扣缴,与个人无关”,“没有常识”,是笼统的不确切的说法,以偏概全,反而显得有点“没有税法常识”。(如此顾问怎能不误事害人!)

    李开复漏税一案已经由雇主补缴了全部税款。是否如中国政法大学梁教授所说就一定“不涉及刑事责任”?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一,李开复本人07年是否向中国税务局递交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如果经过北京市地税局的公告催报(法律上认定该通知已经过“公告送达”)而未申报,就有可能构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行为之一),又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金额超过免予刑事责任的标准(5万元),此种情况下梁教授断言“不涉及刑事责任”太过轻率。

    其二,如果李开复本人在07331日前已经向中国税务局提交了《申报表》,但申报表上没有填写期权收入,问题仍然严重(简单说“忘记了”是过不了关的),可被指控为“虚假申报”。仍有刑事责任的风险。

其三,如果完整地填报了期权收入,但未申报应纳税款(例如将其作为A股交易免税收入申报),税务局又未发现追索的,则有一定可能被采信为非主观故意的“漏税”。才如中国政法大学梁教授所言,依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罚款50%~500%而已。既然已经在结案之前主动补缴,依《行政处罚法》罚款还可以减轻至50%以下。然而欲获采信为“非主观故意”,权力毕竟在行政机关手里,李开复向税务局和检察院弯腰求情是免不了的了。

三、给旁观者的教训

    其一,如果你现在是个“大人物”,或者将来可能会成为“大人物”,你一定不要心疼血汗钱,乖乖地缴足个人税。否则即使把中国税务局蒙在鼓里,你的“敌人”也随时能一封信毁掉你——偷税的帽子击毁道德楷模的形象是不容心存侥幸的,天文数字的补税、滞纳金和罚款(补税和每年18%的滞纳金无限期追溯,50%以上的罚款追溯五年)也足够洗劫你的财产一空,能保住人身自由已是万幸!

    其二,如果你实在心疼你的血汗钱,不甘心拱手交给政府官员糟踏(其实中国官员糟踏的部分只占20%每年约1万亿,其余80%还是用在公益事业上),记住我一句忠告:务必一辈子隐姓埋名,做一名“小人物”!

    其三,如果不想纳冤枉税又没有时间钻研中国税法,那就得掏钱雇请私人税务顾问。不过要当心像北京晨报所提的“某知名外企的财务顾问”一样混饭吃的骗子误了你的大事!

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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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对李开复税案的税法分析
    [ 2008-3-27 12:10:00 | By: kfc666 ]
     
    不知梁教授看后作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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