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某甲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省×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放《房产证》。
事实与理由:
2007年申请人向房产开发商购买×县“鹏程时代”小区商品房住宅一套(房号为×栋×)。2008年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房屋销售合同》、《契税完税证》、《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房屋登记费收据》等书面资料,申请办理《房产证》。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先签署《自愿委托书》,委托被申请人下属企业(某房产评估公司,与被申请人实际为“一个班子、几块牌子”,被申请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对所购房产进行评估,并交纳房产评估费600元。申请人表示所购房产为一手楼,不需要进行房产评估,不同意向被申请人缴纳评估费,被申请人遂拒绝办理房产登记和出具《房产证》。
经与被申请人负责人交流,被申请人认为:根据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1996年3月29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购买一手楼也必须强制进行房产价值评估。被申请人已在公告栏明确提示,办理房产登记必须提交《评估报告》,且多年以来对所有新购商品房产均实施评估收费,不得减免。
本申请人认为:根据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被申请人强制要求申请人进行房产评估,不交评估费则不予办证的行政行为涉嫌违反该项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的收费理由即1995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6年的湖北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旧法服从新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已属失效,不得作为拒绝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据。申请人并于2008年1月4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书面《异议书》,重复了上述意见。但被申请人拒绝采纳,拒不办理房产登记和发放《房产证》。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现申请复议。请审查!
此致
×县建设局(法制科)
申请人:某甲
二00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