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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对某县房管局房屋评估费案行政复议申请书
[ 2008-2-27 11:19:00 | By: kaufman.wook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某甲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放《房产证》。

事实与理由:

2007年申请人向房产开发商购买×县“鹏程时代”小区商品房住宅一套(房号为××)。2008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房屋销售合同》、《契税完税证》、《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房屋登记费收据》等书面资料,申请办理《房产证》。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先签署《自愿委托书》,委托被申请人下属企业(某房产评估公司,与被申请人实际为“一个班子、几块牌子”,被申请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对所购房产进行评估,并交纳房产评估费600元。申请人表示所购房产为一手楼,不需要进行房产评估,不同意向被申请人缴纳评估费,被申请人遂拒绝办理房产登记和出具《房产证》。

经与被申请人负责人交流,被申请人认为:根据199511日生效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1996329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购买一手楼也必须强制进行房产价值评估。被申请人已在公告栏明确提示,办理房产登记必须提交《评估报告》,且多年以来对所有新购商品房产均实施评估收费,不得减免。

本申请人认为:根据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被申请人强制要求申请人进行房产评估,不交评估费则不予办证的行政行为涉嫌违反该项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的收费理由即1995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6年的湖北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旧法服从新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已属失效,不得作为拒绝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据。申请人并于200814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书面《异议书》,重复了上述意见。但被申请人拒绝采纳,拒不办理房产登记和发放《房产证》。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现申请复议。请审查!

此致

×县建设局(法制科)

                                                          申请人:某甲

                                                          00八年一月十七日

 
  • 标签: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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