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转税的概念与课税范围
一切对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课税都是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两个主税种,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堤围费等。
广义的企业收入可包括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收入、资产租赁收入、投资与资本交易收入、损失补偿收入。资本交易收入包括股权与债权交易、股息与利息、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转让。损失补偿包括财产损失补偿和预期利润损失补偿。
一切商品和劳务交易以及资产租赁收入,均课征流转税。
资本交易收入仅列举一部分课征营业税。课征营业税的资本交易包括:贷款利息和金融企业交易金融商品(股票、债券、外汇)、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转让。其余不课流转税。对应在会计科目上,即“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各种利得,只有一部分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
补偿性收入(包括政府补助、保险赔款、合同解除赔偿金,以及债务豁免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不课征流转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纳流转税。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关系
对商品和劳务的交易而言,流转税中的增值税与营业税两个税种是补集关系(即征增值税者不征营业税、征营业税者不征增值税);除法定免税收入情形外,无既不征增值税也不征营业税之商品与劳务交易收入。
从性质上讲,增值税与营业税是完全相同的;两者的不同在于课税方法的不同(增值税以增值课征,营业税以全额课征)。从改革的趋势看,中国的增值税课税范围是逐渐扩大、营业税课税范围逐渐缩小的趋势(已列入改革议程的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行业,拟改为按增值课征)。
三、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极少发生增值税业务,本篇分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其他3章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