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靳选东
零售行业处于商品流通终端,直接面对消费者,而其上游联系着成千上万的供应商,每个供应商又联系着成百上千的职工,零售商与供应商还联系着许多贷款银行。如果不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特别是对零售商是否诚信的问题采取必要的预防和监控措施,一旦零售商与供应商发生矛盾冲突,将会产生连锁反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这些年,与零售业相比,供应商往往成为零供矛盾冲突中的受害者。大多数商品供过于求的严峻现实迫使供应商在与零售商的业务往来中处于被动地位,一些供应商饥不择食,慌不择路,千方百计想挤进大卖场、大超市,投机意识强而风险意识欠缺,在与不正当、不合法经营的零售企业合作中免不了上当受骗。及时地将零售业诚信信息预以披露,对于强化风险意识,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过去的十几年,中国零售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尝到了甜头,企业经营管理、流程及效益都得到很大提升,已成为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一个重要观点越来越得到认同,“零售业在做强的过程中,信息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个客观事实是,信息化的价值却没有完全凸显,信息化的建设也没有全力推进零售企业的发展。要实现零售业信息化,诚信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是关键之一。
这是因为,第一,作为概念的零售业诚信信息必须是合理的。这种合理性从零售业信息化的对象的角度看的,它是指外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从零售业信息化主体角度看是指符合人类的目的性,然而究竟合理不合理只有在实践中得到验证而完成。第二,要实现零售业诚信的信息披露,又必须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零售业信息化概念的内部否定性正说明零售业信息化是超越当下现实的,在当下的自然和历史条件下是实现不充分,甚或实现不了的。有企业曾言,没有哪一家零售企业的信息化目前是完全成功的。CIO们天天都在努力,但就是感觉不成功。某连锁企业的CEO说:“我们收到的供货商订单中,总有10%是错发的或假发的。”某家电连锁企业的CEO说:“每天有几十万张顾客订单,但总有20%不能按时交付。”某零售企业的CIO也不解:“为什么有的顾客从一周来一次最后变成3个月来一次?为什么有些顾客突然就流失了?”第三,要满足零售业信息化,还必须具有相应的工具(包括手段和方法)。“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9页) 。专家们也认为,这一切都是缘于零售企业不能有效地进行诚信管理及精确的营销数据分析。而这对于零售企业的未来发展尤为重要。
零售业作为市场经济最前沿、最活跃的行业,必须紧跟市场的变化,迅速做出反应,要求企业在较强的信息沟通能力和信息系统的建设水平,还得有零售业诚信信息机制的出现。信息的披露仅仅是建立的基础,而社会上对信息披露的规划和处理是建立诚信零售业的关键。
在一个现代化的社会里,人们不但需要信息,而且需要确保信息真实、充分的机制。这些机制表现为两个方面:从积极的一面来看,政府和面向公众服务的企业有义务向公众提供有价值的系统性的信息,有义务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许多方面,公众的知情权可以抑制政府官员的隐私权,甚至可以剥夺上市企业的部分经营性商业秘密权。譬如,许多国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将重大交易事项及时披露,以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从消极的一面来看,如果政府、企业或个人向公众提供了虚假信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为人应该向虚假信息受害人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一些国家,为了便于市场主体和公民获取信息,专门设立了信息的经营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还有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信息搜集与评估机构,保证整个社会处在一个信息资源丰富而又畅通的环境中。当年,美国的一些粮食商人在进行大宗交易时,为了规避风险,创立了一系列的交易制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信息披露制度。现在的期货与证券交易也是以信息的披露为基本特征的。为了保证交易的稳定性,防止少数人操纵市场,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美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信息公开法令,通过严刑峻法保证信息交流的畅通。如今,世界各地的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法几乎成为了信息的强制公开法,无论是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还是企业的重大交易,都必须通过法定的渠道向公众披露。因为立法者相信,只有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投资人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何妨借鉴一下这种做法,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建立正常合理的零售业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并监管到位,我们相信,只有在信息完全披露的前提下,才能使零售业信息化走向灿烂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