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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和零售的品类管理的概念辨析

2018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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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ORGE陈果 陈果George 1周前

常听一些消费品企业和零售企业的管理者提到“品类”这个词,例如有些消费品企业着迷于“定位理论”,声称要代表一个品类,或者新创一个品类,从而“占领消费者心智”;有些服装企业说是要用“品类结构”去制定采购计划等等。我觉得这些说法,或多或少、有意无意,都是对“品类管理”概念的误解。

 

以下先讨论几个基本概念:

  • “品类”(category)是零售商方的概念,即一组商品,从商品、采购及计划的组织角度,是零售企业最基本的买货计划单元。关于零售企业的商品分类体系,下图是一个参考结构,classification,assortment,category这几个词都有“分类”的意思,不同语义环境(例如SAP零售系统里这三个词都用,有明确的概念区分;而有些企业的实践又有其他含义)下经常混用。下图是美国百货公司常用的商品分类术语:

下图是SAP ERP里对零售商品的品类管理的分类逻辑,据称是SAP与咨询公司罗兰贝格合作,并参照了ECR欧洲组织(我参加了ECR中国组织的活动)的最佳业务实践而制定的:

 

  • 商品层级结构:由于上述概念的不一致性,商品架构(merchandise hierarchy)和品类架构(category structure)也经常混用,本文姑且不做强行区分,是指零售企业把众多的商品进行分级分类的方法,而具体的分级分类策略,代表了零售企业的经营策略,体现了以消费者为中心还是以其他因素为中心(例如供应链、产品)的经营思想。

  • 品类和品牌的关系:从品牌商的角度,“品牌”(brand)既指公司名字,也指一类产品或者一个产品的名字,“公司-品类-产品”的各个层级之间,是用一个名字,还是“主牌+副牌”模式,还是各个产品采用互不相干的品牌名,这样的策略被称为“品牌架构”(下图)。品牌商的产品品牌零售商的品类对接,就会有不同的决策,打个比方,如果百货公司采购耐克鞋,是把耐克鞋专门作为一个品类管理,还是把耐克的女鞋归百货公司的女鞋品类经理管理,耐克男鞋归男鞋品类经理管理,这就是零售商在做品类管理时,需要回答的问题。

 

  • “品类管理”是一个零售管理的概念,零售商聚焦于一个“品类”的业务结果,而非一个或几个品牌的销售表现。基于这种理念,零售商通常会设置品类经理这个角色,综合了对某一品类的采购、定价、促销政策以及采销计划等职能。一般来说,品类管理多用于超市、药店、综合商店等零售业态,零售商的“品类经理”和供应商/品牌商紧密合作,对于特定的商品分类,零售双方基于共同术语、流程和数据来开展供应链协作。

我认为“品类管理”的关键是品类结构设计的逻辑。零售商介于品牌商和消费者之间,其品类结构设计一方面要面向消费者,品类结构决定了门店空间管理(分区规划、货架图)及视觉营销:

品类结构层级等于消费者购物过程的判断分支决策树的逻辑,例如下图所示:消费者走进便利店购买饮料,其决策逻辑是:

第一步:我是来放松找乐,还是解渴补水,前者去非酒精饮料,后者去酒精饮料

第二步:如果是解渴补水,我是为口感愉悦,还是为健康补水

第三步:口感愉悦,有冰冻、不冰冻两种选择,

第四步:不冰冻,有汽水和能量饮料两种选择,以此类推……

零售商品牌决定了消费者对零售商的购物需求认知,而在一个零售商品牌之下,按照消费者决策树设计的品类结构,一是决定了空间管理及陈列方案,例如,第一级分类是卖场区域划分或超市货架通道,第二级分类是货架安排,第三极分类是排面安排……

同样的一组商品,不同零售商对消费者决策树可能有不同的认知,以下图举例,同样是酸奶品类,A零售商可能认为消费者会更关注产品品牌,把品牌放到第二级分类,而B零售商可能认为消费者会关注功效和口味,则把品牌放到更低层的分类层级商。前述SAP品类管理的分类法则示例上,是把品牌(manufacturer)放到较低水平上,我认为这只是一种规则而已:

商品结构分法和零售商面向消费者的营销策略有很大关系,下图是美国著名的服装清仓百货公司Ross的货架陈列,可以看见他们和一般百货公司的分类逻辑不同:第一级分类是男/女/童,第二级分类是鞋/服/配,而第三级分类是按尺码陈列(这是因为Ross销售的是断码的名牌产品,将同一个尺码的不同风格的鞋放在一起,便于消费者挑选),第四级分类才是用途,运动鞋/正装鞋/休闲鞋等,而普通百货公司一般不会将尺码作为一个分类层级。

消费品品牌企业和零售企业是不同的商业模式,分为品牌商、零售商、自有品牌零售商等若干类型,不同的类型,在品类策略上也各不相同。例如耐克、无印良品,Tiffany,包括小米,都属于“自有品牌零售商”。这几天看到一篇批评“品类定位”的文章,提出“小米”属于什么品类的命题。我认为,小米、无印良品都是零售商品牌,不属于一个产品品类。

 

回到本文开头的命题,产品品牌商可不可以“卡位”一个“品类”,我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品类是被零售商定义的,产品品牌商必须和零售商的品类结构保持一致。例如,产品商如果定位自己是“辣味食品的领导者”,但是大多数零售商都将口味放在较低的分类层级,品类经理一般来说都在一级至多二级的商品分类层面上工作,调味品里有辣味调味品(例如老干妈),方便食品(方便面)里有辣味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里有辣味休闲食品(例如辣条),并没有“辣味食品”这个品类及品类经理,品牌商做这样的定位,在超市渠道里不能有效地聚焦营销资源。另一方面,如果品牌商的商业模式是自有品牌零售,那他运营的是品牌,而不是某一品类,我认为“辣味食品”做品牌零售商的商业逻辑是成立的,这个零售商可以卖辣酱、辣方便面、辣休闲食品,辣味则是这个品牌的内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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