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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试点 国务院2011新八条

2011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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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渝房产税试点征收
根据重庆市拟定的房产税征收暂行办法,将对主城九区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按年度征收税率在0.5%至1.2%不等的房产税。重庆对“高档住房”的界定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据此,超出的价格越多,缴税越重。
  目前,重庆拟定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是以房产交易价为征税基数。对高端房产征收的房产税,将集中用于公租房建设,重庆当地业内人士则将房产税征收方案形象地称之为“劫富济贫”。

  就在重庆房产税试点方案发布的当天,上海也点了一把“火”,同期推出沪版房产税试点方案。与渝版房产税略有不同,上海明确征收对象是“本市居民家庭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计税依据方面,试点初期暂以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的70%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与重庆相同的是,上海也明确房产税收入用于公租房建设。

第二套房首付提高至60% 本地居民暂停购买第三套房

   1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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