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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的合作不应该有排他条款

201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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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的合作不应该有排他条款

——与有意合作的机构商榷

作者:张国祥

2011/12/9

有知名机构邀我合作,思虑再三,仍被我拒绝。不是我心高气傲,也不是不愿意合作,其实于我是求之不得。求之不得,却又拒绝,原因何在?既没有千般理由,也没有万般借口,原因仅有一条:排他条款接受不得!联络人无不遗憾地最后争取:你可考虑好了,张老师!我们可是行业前几名,让你出名不说,经济收益也有可观的保证,希望你不要轻易拒绝!

其实,并非我拒绝了知名机构,而是知名机构拒绝了我,电话联系无不相谈甚欢,可是一看文本合同,我就傻眼了:若干条排他规定已经把我拒之门外了。(假如)合作之后,不仅我没有了任意接受其他机构邀约的自由,连穿衣戴帽都在甲方的控制范围……这样的条款,对于一个有着独立人格、独立观点、独立思想,一个独立特行的我来说,不是变相地拒绝又是什么?还有,连我与其他机构的合作都要一一向知名机构汇报,假如我同意,其他合作机构会干吗?虽然我和其他机构的合作协议没有排他条款,但也是有保密协议的啊!为了与一家合作,撕毁与多家机构的合作条约;为了一家机构的承诺,放弃对多家机构的承诺,这样的事,我张老师会做吗?

“言而有信、一诺千金”是我早就公开量出的承诺,不是对一家机构,而是对整个行业,也是对社会的承诺。维护个人品牌,信守承诺,于我大于金钱、大于出名,大于一切!与一家新的机构签约,却与让原先的承诺相左,对我不存在取舍、不存在权衡,一切以已经约定的为先。即使前面的机构给我的利益再小、后面的机构给我的好处再大,我也不会改变我曾经的承诺。信义重于泰山,原则胜过利益。诱惑对我不起作用。

我拒绝知名机构的要约应该不只三家,这些知名机构的确行业地位了得,因为有的同行削尖了脑袋也想往里钻,却并不被接受——他们也是有原则有条件的。能够被邀请,我也激动过,自豪过——虚荣心人皆有之,我也不例外,但我被我自己先前定下的原则束缚着,也让我的同事们监督我。碰到诱惑,我们先不看利益大小,我们先看符合不符合最初定下的原则——不符合原则的事,我们坚决不做!

我们的诚信原则赢得了业内越来越多的机构认可,我们的合作机构遍布全国,知名的机构也有,不知名的机构更多。凡是开放的机构,只要不对我们设置排他条款,只要我有时间并且有能力胜任要约,我们不拒绝与任何机构的合作。

有意与我合作、或未来有意与我合作的知名机构,请你们以开放的心态接纳新人,排他条款堵塞的是你们自己的大门。

一己之见,供知名机构的要约人员参考。多边合作、多极来往、多赢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合作何苦要设置排他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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